《意见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,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新时期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、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指导思想、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,进一步明确了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、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,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、全面加强认证认可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。《意见》的出台,充分体现了党中央、国务院对质量工作的高度重视,为全面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,促进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、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、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,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。
要深刻领会《意见》出台的重要意义,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《意见》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质量工作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,作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、提高供给体系质量的重要举措,作为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、提升质检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有力手段。
二、扎实开展《意见》的学习宣贯活动
全系统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《意见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,思想上高度重视,加强组织领导,专题研究部署,狠抓工作落实,确保《意见》部署要求落到实处。
一要迅速组织学习。各单位、各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全国质检工作会议、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,深入学习领会《意见》精神,把握原则要求,明确目标任务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、分管认证工作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研究,大胆探索创新,提出创造性、开拓性的工作思路。要通过讲座、座谈会等多种形式,在全系统和全社会形成学习认证、掌握认证、善用认证的良好氛围。
二要加大宣传力度。要把《意见》作为重点宣传内容,通过新闻媒体、网络新媒体等各种传播方式,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动员,开展各种宣讲解读、采访报道、咨询服务等活动,普及质量认证知识,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,推广获得质量认证企业及产品,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。要联合各部门各单位,面向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组织开展专题宣贯活动,形成宣传合力。
三要制定实施方案。认监委要牵头制定贯彻落实《意见》的总体方案和任务分工,将其与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部署紧密衔接起来;各单位、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,制定贯彻落实《意见》的具体实施方案,将其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,细化分解任务,明确责任分工,加强督促检查,确保落实到位。
四要抓牢重点任务。要围绕《意见》明确的总体要求和7方面工作任务,立足当前,着眼长远,以重点任务为牵引,推动《意见》持续深入贯彻落实。当前,要以“质量提升行动年,认证认可在行动”为主题,以提高认证认可供给质量为主线,重点组织开展百万企业认证提升、高端认证质量惠民、认证服务地方行业、“中国认证、全球认可”“认证乱象”专项整治等5大质量提升行动,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和产品、服务质量提升,增加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“获得感”。
五要加强统筹协调。认监委要切实履行统一管理、监督和综合协调职责,加强对各地方、各部门、各行业认证认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,完善全国“一盘棋”格局。标准委、总局各司局、直属单位要积极支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,加强政策衔接、制度配套和工作协调。各地质检两局要及时向当地党委、政府汇报,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,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,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,落实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,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进度,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。
三、健全贯彻落实《意见》的工作机制
要按照“统一管理,共同实施”的原则,围绕构建“党委领导、政府主导、部门联合、企业主责、社会参与”的质量工作格局,建立健全激励约束、协调联动、评价考核等机制,充分发挥各方齐抓共管、多元共治的作用,形成工作合力。
一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。质检总局、认监委要抓好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宏观管理,完善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,强化行政监管和综合协调能力,提高认证认可供给质量水平,规范认证认可活动,增强认证认可的有效性和公信力。
二要发挥好政府主导作用。完善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,推动各级地方政府、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,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,作为政府治理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,完善政策、法规和制度保障,抓好试点探索和示范创建,形成可复制、可推广的经验成果。
三要发挥好市场主体作用。认证认可、检验检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严格规范合格评定活动,努力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,为社会提供高质量认证服务;广大企业要积极运用质量认证手段,促进全面质量管理,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。要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,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,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,形成各类市场主体自我激励、自我约束的良性格局。
四是发挥好社会共治作用。完善“法律法规、行政监管、认可约束、行业自律、社会监督”五位一体的多元治理体系,建立认证认可全过程追溯机制,健全政府、行业、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,完善从业机构、获证企业及其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,健全认可约束机制,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,全面提高认证认可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参与度,推动全社会共建质量认证体系、共享质量发展成果。